委托人:锦州某英语学校 承办律师:李敏 案情简介: 侯某为锦州英语学校分校校长,辞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本市开办英语班。学校作为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及后期的诉讼,要求侯某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本人接受学校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劳动争议及诉讼阶段的纠纷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侯某及代理人以不知道工资中有竞业限制金及竞业限制金过少,因而不具有竞业限制金性质,同时否认其开办英语班为答辩意见。在提起劳动争议前,本人指导当事人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侯某上课的录音录像、在职期间领取竞业限制金的手续以及其辞职后单位欲发放竞业限制金而侯拒绝领取等一系列的证据。在仲裁阶段败诉的情况下,在诉讼阶段,精心准备,充分论证,形成了6页的代理意见,终使得法院认定了侯某的违约行为,并判令侯某支付违约金。 办案心得:精细而充分的准备,全面把控案情是本案制胜的关键! |